SEC/CFTC联合发布加密资产分类指南:数字商品与证券边界明确
2026-03-18 20:26 loading...
作者:菠菜 来源:@bocaibocai_
写在前面
关注我的读者可能还记得,不到两个月前我写过一篇关于SEC代币化证券声明的解读。那篇文章发出后,不少人问我:这是不是加密监管的'终极答案'?
不是。那份声明只是Staff Statement(工作人员声明),法律效力有限,而且只覆盖了'代币化证券'这一个类别——对于更根本的问题,'到底什么是证券、什么不是证券',它压根没碰。
现在,终极答案来了——至少是'终极答案的第一步'。
2026年3月17日,SEC和CFTC联合发布了一份68页的正式解释性指引(Release No. 33-11412; 34-105020),标题是《联邦证券法对特定加密资产及相关交易的适用》。
距离SEC在2017年发布那份著名的The DAO Report,已经过去了将近九年。九年间,行业获取监管信号的主要方式是阅读执法公告——谁被告了,谁就是案例法。
这份文件,是SEC第一次主动给出系统性的答案,而不是让法庭替它回答。
它做了三件事:
- 给所有加密资产分成五大类,划清证券与非证券的边界;
- 通过投资合同的'绑定/解绑'机制处理灰色地带,改变了项目方和交易所Listing的底层逻辑;
- 逐一给出挖矿、质押、包装、空投的法律定性。
如果说1月那份声明是'数字证券'这道菜的菜谱,那这份文件就是整桌宴席的菜单——而且用新文件的原话说,此前所有Staff Statements都被本解释'取代'了。
下面,逐一拆解。


第一类:Digital Commodities(数字商品)——不是证券
数字商品的定义是:与一个'functional'(功能性的)加密系统内在关联,其价值来源于该系统的程序化运作及供需动态,而非来源于他人基本管理努力所带来的利润预期。数字商品不具备被动收益、未来收入权或企业利润分配权等内在经济属性。 这里的关键词是'functional'——SEC特别定义了什么叫功能性加密系统:该系统的原生加密资产可以按照系统的程序化功能在系统上使用。 文件直接点名了一批数字商品,包括:BTC、ETH、SOL、ADA、AVAX、DOT、XRP、LINK、DOGE、SHIB、LTC、APT、HBAR、XLM、XTZ、BCH。 更重要的是,文件还补充提到ALGO和LBC(LBRY Credits)也属于数字商品——即便它们没有对应的CFTC监管期货合约。 这份名单的意义极其重大。 要知道,SEC曾经在Ripple案中主张XRP的销售构成投资合同(即证券交易),在多个执法行动中暗示SOL、ADA等可能是证券。 现在,这些资产被正式'赦免'——至少在SEC看来,它们本身不是证券。 不过,需要特别注意一个关键限定:'Based on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characteristics, terms, and functions as of the date of this release.'(基于本文件发布日我们对其特征、条款和功能的理解。)这意味着这个分类不是永久的铁板钉钉,SEC保留了未来调整的空间。第二类:Digital Collectibles(数字收藏品)——不是证券
数字收藏品被定义为设计用于收藏和/或使用的加密资产,可以代表或传达艺术品、音乐、视频、交易卡、游戏道具、网络迷因等的权利。同样不具备被动收益或利润分配等内在经济属性。 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:Meme Coin被明确归类为数字收藏品。文件将Meme Coin定义为'受网络迷因、角色、时事或趋势启发的加密资产,创建者寻求吸引热情的在线社区购买并参与交易'。其价值'由供需驱动,而非任何他人的基本管理努力'。 文件列举的数字收藏品例子包括:CryptoPunks、Chromie Squiggles、Fan Tokens、WIF(dogwifhat)、VCOIN。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边界案例:创作者版税(creator royalties)。文件明确表示,NFT的创作者版税机制——即每次转售时自动向创作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——不会将数字收藏品变成证券。原因是持有者并不从创作者的版税中获得任何份额,也没有对创作者的任何业务实体享有权利或利益。 但文件也画了一条红线:如果数字收藏品被碎片化(fractionalized),即允许个人获得单个数字收藏品的部分所有权,那么这可能构成证券的发售和销售,因为可能涉及到持有者对他人基本管理努力的利润预期。第三类:Digital Tools(数字工具)——不是证券
数字工具是执行实用功能的加密资产,如会员资格、门票、凭证、身份徽章等。其价值来源于实际功能。文件举例包括ENS域名和CoinDesk的Consensus门票NFT。很多数字工具是不可转让的'灵魂绑定'(soul-bound)Token。 这个分类比较直观,不多赘述。第四类:Stablecoins(稳定币)——视情况而定
稳定币的分类比较复杂,因为涉及到2025年7月通过的GENIUS Act(《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指导与建立法案》)。简单来说: 根据GENIUS Act,由'permitted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'(获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)发行的'payment stablecoin'(支付稳定币)在GENIUS Act生效后将依法排除在证券定义之外。 在GENIUS Act尚未生效的过渡期内,SEC采纳了此前Corporation Finance工作人员发布的《稳定币声明》中关于'Covered Stablecoins'的分析——即满足特定条件的稳定币(通常指1:1以美元资产支持、承诺赎回、不支付收益的稳定币)不构成证券。 但是,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稳定币仍然可能构成证券,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判断。第五类:Digital Securities(数字证券/代币化证券)——就是证券
数字证券是以加密资产形式表示的金融工具,其本身就属于证券定义中列举的金融工具。无论证券是在链上还是链下发行,证券就是证券——'A security is a security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issued, or otherwise represented, offchain or onchain.' 这对RWA(真实世界资产)代币化行业至关重要:如果你代币化的是股票、债券或其他本身就是证券的金融工具,那代币化后它仍然是证券,必须遵守相应的注册和豁免要求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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